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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楚理工学院教师继续教育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理工字〔2017〕4号
2017-02-24 16:49 李波 

校属相关单位(部门):

《荆楚理工学院教师继续教育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附件:1.荆楚理工学院教师继续教育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2.荆楚理工学院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项目申报表

3. 荆楚理工学院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

荆楚理工学院

2017年2月20日

附1

荆楚理工学院教师继续教育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的有关规定,落实每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专任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教师继续教育是指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教学单位和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之规定,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积分管理。每5年一个周期内应累积完成25学分的继续教育积分,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积分应不少于5学分。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教师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教学业务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教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七条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教师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网络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

第三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九条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校、院(部)两级分级管理。学校相关部门、教学院(部)组织的需要认定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填写《荆楚理工学院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项目申请表》,培训方案需事先提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书面备案。备案的培训方案主要包括培训主题或内容、培训时间、参训人员、培训考核方式、培训合格后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等。

第十条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下厂矿企业挂职;国(境)内外访学进修;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校、院(部)组织开展的校(院、部)本课程培训;校、院(部)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项目;校(院、部)派遣外出参加的研修培训;教学院(部)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学术讲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院部组织的各种校内(院部内)教学观摩、示范课、教学竞赛等活动;教学院(部)组织开展的“老带新”活动等;教师参加教学院(部)组织的教研活动。各类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标准如下:

1.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高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每学年记5学分继续教育积分。每5年一个周期内,累积登记的此类继续教育积分实行15学分封顶。

2.教师访学进修,经考核合格,每月记0.5学分继续教育积分。每5年一个周期内,累积登记的此类继续教育积分实行5学分封顶。

3.下厂矿企业挂职,经考核合格,每月记0.5学分继续教育积分。每5年一个周期内,累积登记的此类继续教育积分实行5学分封顶。

4.新任教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记5学分继续教育积分。

5.校(院、部)组织的各类校(院、部)本课程培训、教师自主研习课程,取得课程研习合格证,每16学时折算记1学分继续教育积分。

6. 校、院(部)派遣教师外出参加的培训研修会议,返校后向派遣单位提交参会总结,每次记1学分继续教育学分。每一学年度累积登记的此类继续教育积分实行2学分封顶。

7. 参加教学院(部)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学术讲座、专题研修,每场次登记0.5学分继续教育学分。

8.参加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院部组织的各种校内(院部内)教学观摩、示范课、教学竞赛等活动,每场次登记0.5学分继续教育学分。

9.教学院(部)组织开展的“老带新”活动,经考核合格,新教师每学期登记2学分继续教育学分。

10.参加教学院部组织的日常教研活动,每次登记0.1学分继续教育学分。

11.在校(院、部)组织的各类校(院、部)本课程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专题研修中担任咨询专家或指导教师、“老带新”活动中的指导教师,教学观摩、示范课的主讲教师、教学竞赛等活动中的获奖教师,按对应项目折算学分标准的2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一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登记和证书管理。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登记,每自然年度进行考核。

学校相关部门、教学院(部)集中组织的培训,由培训组织单位考核后认定学分,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进行学分登记。

非集中组织的培训,由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访学进修(挂职)单位考核材料等相关资料,经教师本人所在单位初审签字后,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申请学分登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学院(部)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档案材料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依据。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并取消所登记学分。

第十三条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教师所在教学院(部)同意,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

第十四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由教师所在单位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取消其学分记录,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是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档次。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起施行,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2

荆楚理工学院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项目申报表

培训项目

组织单位

培训项目

培训

对象

培训

时间

学时

合格后认定

学分值

培训项目组织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意见:(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由培训项目组织单位在培训前事先填报,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3

荆楚理工学院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

培训项目组织单位: 填报日期: 负责人签名:

培训项目:

培训对象:

培训时间: 学时: 合格后认定继续教育分值:

参训人员

所在单位

工号

姓名

取得学分数

说明:此表由培训项目组织单位经培训考核后填报,需加盖单位公章。

荆楚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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