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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2020-08-27 12: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教务处、科技处、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与服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所有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四条 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二级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实验中心主任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本单位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七条 学校与各二级单位、二级单位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3.各实验室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二级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实验室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一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未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五条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教务处、科技处协同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和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七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荆楚理工学院辖内各实验室。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荆楚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荆理工教[2011]29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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